中国中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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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药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CATCM),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全国中药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中文名:
中国中药协会
外文名:
China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CATCM
成立日期:
2001年5月20日
组织性质:
全国中药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目录

发展历史

  中国中药协会筹建于1999年,并于2000年7月经民政部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领导批示,2000年12月18日民政部以2000民社登第2号文批准,中国中药企业管理协会更名为中国中药协会。2001年5月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中国中药协会成立大会。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协会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行业相关法规政策;沟通政府、服务企业,全面履行①代表、②自律、③管理、④协调、⑤服务”等职能,弘扬中药文化,促进中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

1.反映行业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开展行业调研,代表行业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立法、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
3.组织开展行业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创办报刊杂志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科研、技术、管理、知识产权、市场等信息方面的咨询服务;
4.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和新产品的鉴定、推广及转让等相关工作;
5.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和行业交流活动,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6.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7.组织开展行业资质认证,推进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8.组织开展企业及产品评价、优秀企业及企业家表彰活动;
9.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弘扬中药文化,推动中医中药走向世界;
10.按照WTO规则,协助会员单位处理国际贸易争端。

组织机构

委员会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新技术专业委员会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筹备于2010年初,并于2011年5月经中国中药协会上报于国家民政部,2011年7月15日民政部以民社登[2011]6119号文批准,2012年6月30日在江苏南京召开了成立大会,它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中药协会章程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以全国中药生产企业为主体的,以研究、开发、推广、交流与运用中药新技术(包括新辅料、新设备)并使其产业化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组织。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中药协会的领导下,共同就我国的中药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制造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GMP管理、质量控制等问题进行探索和交流,提高我国中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与国际同行业进行交流,促进我国中药及天然药物产业升级和科学发展。
本会的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是:
一、构建生产企业间技术交流的平台。提供各企业间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交流的有利条件,及时了解中药新技术、新工艺的推进动态及行业发展趋势,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技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形成网络互通有无。
二、建立中药生产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学术探索和技术合作的平台。实施动态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活动。举行科技成果推介会、成果转化交流会等。企业能够获得技术进步方面前瞻性的指引。高校与科研院所在项目课题的选择上更加务实,有利于产生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三、建立中药生产企业与政府间科技发展信息沟通的平台。举行有关政策研讨活动,在国家及行业内新的政策规范等出台前后,就大家共同关心和疑惑的问题,举办针对性强的研讨活动,以减少由于上下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执行难问题。
四、根据会员的需要和要求,举办相应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辅料的应用及新设备操作等与生产企业实际紧密联系的各类技术培训活动,有利于上下游企业对中药新技术的直接对接和交流。
五、积极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开展中药新技术产品及新辅料、新设备的认定以及新技术应用企业认定等工作,提高示范效应,促进产业升级。
六、紧跟国内外中药及天然药物技术发展方向与趋势,积极促进国际间交流与合作。
七、建立本会的工作网站及会刊,及时发布专委会信息,强化会员与专委会联系的纽带,拓宽会员间交流空间。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专家组
冯 敏 南京中科集团研究院院长,中国科学院研究员
冯 峰 中国药科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柯 学 中国药科大学药剂教研室教授,博士
于清峰 中国药科大学药学院副教授,博士
杨星昊 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药物制剂研究室主任,教授,博士
王中彦 沈阳药科大学教授,博士
汪维云 安徽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博士
李 镐 延边大学药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尹寿玉 延边大学药学院药剂教研室主任,教授,博士
郭建鹏 延边大学药学院教授
崔天红 北京岐黄药品临床研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
何明芳 南京工业大学药学院副教授,博士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新技术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
主任委员:
濮存海 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教授
副主任委员:
冯敏 南京中科集团研究院院长,中国科学院研究员
梁秉文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新型给药系统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主任药师
李镐 延边大学药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衍民 菏泽步长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主任药师
杨星昊 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药物制剂研究室主任,教授,博士
叶正良 天津天士力之骄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解素花 北京同仁堂研究院院长
熊晓滨 烟台荣昌制药有限公司副总裁
陈子海 安徽海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科 常州震华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
玄振玉 苏州玉森新药研发公司总经理
秘书长:
郭宛君 南京中山制药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清峰 王中彦 王永刚 冯 峰 冯有龙 包侠萍 刘正和 刘维刚 刘培银 邢桂兰 汪维云 李红琴 李明花 何明芳 吴廷照 吴利民 连增林 张秀芝 张建民 张樱山 陆晔辉 杨成名 周窑生 武惠斌 柯学 钱一帆 徐明 徐向阳 徐金成 徐柏颐 秦文杰 崔天红程龙 董小平 潘留华
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
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是在乡村网石斛联盟基础上,中国中药协会报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石斛行业组织。会员来自全国各石斛产区的优秀石斛企业代表,汇聚国内数十名从事石斛研究的专家。每年组织多次地区和全国性石斛业界交流、专家研讨、行业评审等活动。已成功组织九届全国规模的“中国石斛产业发展论坛”。牵头制定了《中国铁皮石斛标准(行标试行)》,参与编辑出版《石斛养生》、《中国药用石斛标准研究与应用》、《石斛求真》、《中华石斛丛书》、《中国石斛图鉴》等行业书籍。
经过石斛专委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不到十年的时间,将濒危名贵中药材--石斛发展成南方优势特色生物产业,挖掘整理了2000多年石斛养生文化,将其大力弘扬并传承发展,解决近百万人就业,成为数十个县农民增收致富的明星产业。
石斛专委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信息沟通,搭建信息平台,扩大合作与交流,促进会员之间资源优化互补;促进自主创新,疏通技术交流渠道,繁荣和规范我国石斛市场;寻求资源与资本的良好结合;提高我国石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石斛规模化、市场化,尽早让石斛走进普通百姓生活。
石斛专委会的组织机构
专家组:
顺庆生 上海医科大学原副校长
郭顺星 中医科学药用植物研究所生物技术中心主任
张治国 浙江省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研究员
冉懋雄 贵州省中医药研究院中药研究所研究员
张 明 重庆市中药研究院研究员
冯德强 云南中医学院教授
潘大仁 福建农林大学生命科学院教授
魏 刚 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员
李振坚 中国林科院林业所花卉中心副研究员
白 音 韶关学院英东生命科学院副院长
主任:
杨明志 四川壹原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云南乡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乡村网创始人
常务副主任:
陈立钻 浙江天皇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祥林 霍山县霍山石斛产业协会会长
副主任:
权 恒 云南恒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董事长
刘子建 广州宝健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张笑逸 云南润紫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绍基 厦门塔斯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水泳 福建本草春石斛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有弟 云南斛哥庄园有限公司总经理
秘书长:
虞伟康
副秘书长:
罗太进 陈 淬 李世海 吴文彪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市场专业委员会
成立的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市场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场专委会)是中国中药协会下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药协会章程》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全国中药材市场行业社会团体组织。
市场专委会的宗旨:
在中国中药协会的领导下,为中药材市场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促进中药材市场的规范和发展。
市场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1.反映市场呼声和诉求,维护中药材市场合法权益;
2.协调会员单位关系,搭建会员单位沟通交流平台;
3.开展市场调研,向政府提出有关中药材市场发展规划、立法及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倡导中药材市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5.围绕业务范围开展中药材市场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展览展示、国际交流和咨询服务等项工作。
市场专委会职能分工:
理事会:根据中国中药协会设立市场专委会的宗旨,制定市场专委会工作内容及目标。
市场专委会主任:主持市场专委会的全面工作。
主任:周雷
秘书处:协助主任完成市场专委会的各项工作。
秘书长:张亚东
副秘书长(常务):周洵;副秘书长:张明东
办公室:负责市场专委会日常运转工作。
主任:黎强;
副主任:咸胜
专家组:组织行业内、外专家为中药材市场发展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组长:周雷(兼)
会员服务部:负责市场专委会和会员单位的联系及服务工作。
主任:黎强(兼)
科技合作部:负责市场专委会与外部各有关专业机构的合作及服务工作。
主任:周洵(兼)
市场推广部:负责市场专委会及会员单位的品牌及项目对外推广的策划与实施工作。
主任:王阳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委员会
2006年12月8日,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委员会在北京召开成立大会。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种植养殖专业委员会,将为会员搭建信息服务平台,致力于探索和推动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发展,加强中药材种植养殖企业与专家、市场间对接,创造良好的市场经营氛围,促进行业自律,引导中药材种植养殖产业健康稳步发展。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依斯特大厦8层
邮政编码:100195
联系人 :哈伟 黄璟 张英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筹备于2006年初,并于2006年8月经中国中药协会上报于国家民政部,2006年9月6日民政部以[2006]民社登第1203号文批准,2006年9月17日在河南南阳召开了成立大会,它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中药协会章程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全国中药饮片行业社会团体组织。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中药协会的领导下,为中药饮片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饮片行业的规范和发展。
本会的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是:
一、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配合政府工作,配合发改委做好中药饮片品种定价初审及优质优价品种的推荐工作和中药饮片统计工作;配合食品药品监督局GAP实施的咨询及中药饮片实施药品GMP工作,推进饮片注册批准生产工作。配合质检总局、工商联,做好中药饮片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做好驰名商标的推荐工作。
三、开展中药饮片行业、中药饮片经济发展及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外贸、科研各类技术经济动态信息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中药饮片行业发展规划、立法、重大经济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中药饮片质量标准因素的研究,促进建立能够反映中药特点又符合国际要求的中药饮片质量控制方法,中药饮片质量评价方法和评价体系。
四、联合国内从事中药种植、药材加工、中药饮片研究和生产、销售、流通等各个领域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企业家,开展中药饮片炮制理论等基础理论研究和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利用、饮片炮制工艺等应用技术的开发研讨。
五、研究中药饮片市场发展趋势动态,收集、统计、整理、分析并反馈有关中药饮片科研、生产、商业流通、财务、价格等基础资料,承担中药饮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工作,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推广和应用。组织行业间的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宣传中药饮片的优势和特色。
六、加强中药饮片行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七、推进中药饮片行业科普工作,组织专家、教授编写科普读物,并恢复出版发行中药饮片专业学术刊物。
八、深入研究并落实中药饮片炮制传统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和措施。
中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会组织机构及名单
顾问组
胡熙明 男原卫生部副部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田景福 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
诸国本 男 中国民族医药学会会长、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原副局长
沈志祥 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司长
专家组
王孝涛 张世臣 叶定江 姚达木 王琦于留荣 原思通 姚福汉 曹晖 钱忠直林瑞超 贾天柱 龚千峰 李飞 金世元
毛淑杰 王正义 张振凌 王和平 胡昌江金传山 石鹤峰 许传国 初敏 任玉珍李玉英 蒙光容 徐焱琛 李锦开 许冬瑾
执行机构名单:
名誉主任:
王孝涛 中国中医科学院资深研究员,中药饮片炮制专家,
原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中药炮制研究室主任
主任:
张世臣 卫生部原药政局副局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
名誉理事长
马兴田 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长:
江云   四川新荷花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成员

中国中药协会会长

房书亭

中国中药协会常务副会长

吴宪(中国药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中国中药协会名誉会长

张洪魁

中国中药协会执行副会长

王瑛

中国中药协会副会长

张世臣

闫希军(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

梅群(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赵超(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总裁)

郝非非(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振江(神威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楚源(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萧伟(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兴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吴相君(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修涞贵(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中药协会高级顾问

闫洪礼

王永炎(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名誉院长)

陈可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

肖培根(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名誉所长)

李连达(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研究院首席研究员)

张伯礼(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

李大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浙江康莱特集团董事长)

吴以岭(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金世元(北京中医药学院客座教授)

会员管理

中国中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全国中药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本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是中药行业中介组织。为健全协会组织,增强协会凝聚力,更好地开展各种活动,向广大会员提供有效的服务,根据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员组成

本会采用单位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并存的会员制。

(一)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本会的会员。

(二)团体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本会的中药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地方性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会员条件

个人会员条件

具有工程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取得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五年以上,并具有从事中药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团体会员条件

(一) 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有影响力,社会信誉良好。

(三) 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四) 自愿参加本会并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会员批准与遴选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一份(申请表可由网站下载或到协会领取);

(二) 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各一份;

(三) 由本会秘书处审核;

(四)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书面通知;

(六) 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会员权利

(一) 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优先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 优先获得协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刊物;

(四) 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 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会员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本会《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六) 及时准确上报生产、技术经济报表和提供本会规定的各种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

(七) 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六、会员管理

(一) 管理机构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由本会会员部直接管理,并建立联络员制度。

(二) 会籍管理

1、会员发展工作每年集中征集、受理两次。从接受申请到批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2、发展会员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3、个人及团体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协会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

4、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

5、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本会将注销会籍。

(三) 会费管理

1、会员单位分类

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2、会费标准

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8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3、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1)会员单位交纳年度会费的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交纳,我会收到款项后,在五日内开出收 据,寄回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

(2)新会员单位,自我会批准入会之日起,二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按年度会费标准的50%交纳。

4、本会接受个人或团体会员的馈赠。

七、分支(代表)机构

经本会授权可以在所属行业和专业领域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会员,享有会员权利,承担会员义务,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会费属于本会所有,本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分支(代表)机构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目标管理,自负盈亏。申请入会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八、附则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中药协会CATCM(China Associ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第二条 中国中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全国中药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本会以中药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地方性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主要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作用,为中药行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弘扬中药传统文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促进中药行业的规范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的助手和参谋,是中药行业中介组织。承担政府委托实施行业管理,做好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推动中药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并接受其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中国中药协会中国中药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督促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医药市场,为企业依法经营,理顺和规范中药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工作。按照民政部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展览展示、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项工作。 本会的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是:

(一)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中药行业、地区中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中药行业发展规划、立法、重大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市场发展趋势动态,收集、统计、整理、分析并反馈有关中药工业生产、商业流通、财务、价格等基础资料,编辑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国内、国际医药企业管理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

(五)承担中药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转让工作,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推广和应用。组织行业间的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与国际传统医药社团等非政府组织间的友好交往、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开展中药企业人才、技术和有关专业培训,指导帮助企业更新观念,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八)参与制定、修订行业质量技术标准、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资格)标准,并协助政府部门组织贯彻实施。

(九)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提倡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组织行业开展企业评价,表彰优秀企业家活动。组织推广中药行业优质服务活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

(十)加强与地方行业协会的业务联系与工作交流,发挥协会行业管理的整体功能。

(十一)按照WTO规则,协助会员单位处理国际贸易争端。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采用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存的会员制。

第九条 凡从事中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中药机械)生产、营销的企业和相关的科研、设计、教育、信息等事业单位、法人社团(不受所有制限制)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并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有影响力,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本会《会员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情况特殊时,可临时召集或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会,参加会长会的人员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主要研究本会年度工作和重大人事变动等问题,提出决策建议,并责成秘书处形成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药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力和丰富经验;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任职超过两届仍需继续任职时,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并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根据工作需要设执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 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组织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本会举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

展,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8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