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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
( 张小波 )
张扣扣,又名张小波,男,汉族,1983年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未婚。2·15汉中新集杀人案犯罪嫌疑人。2018年2月17日,汉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 2月15日发生在汉中南郑区新集镇的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张某投案自首。此案已造成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对此张扣扣父亲回应称,从未想过儿子会杀人。张扣扣姐姐则表示,王富军打死了我妈,却让他弟弟王正军抵罪。2018年10月19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张福如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2019年1月8日上午9点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下午5点多,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扣扣判处死刑。2019年3月22日,陕西汉中“张扣扣杀人案”在汉中中院开启二审庭前会议,2019年4月11日上午9点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开庭。
目录
基本信息
中文名 | 张扣扣 | 民族 | 汉族 |
别名 | 张小波 | 出生日期 | 1983年1月6日 |
国籍 | 中国 | 职业 | 无固定职业 |
人物经历
1996年,张扣扣只有13岁,因为宅基地纠纷问题,母亲(汪秀萍)被王正军砸死,之后他跟着父亲生活。父亲务农,因家庭贫困,张父并未再婚。
2001年,张扣扣应征入伍,在新疆服役两年,2003年复员回家,无固定职业。此后几年,张扣扣曾外出务工。
2017年底,张扣扣回到家乡。
人物事件
犯罪经过
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在自家楼上观察到王自新、王校军、王正军和亲戚都回到其家中并准备上坟祭祖,张扣扣戴上帽子、口罩,拿上事先准备好的单刃刀尾随跟踪伺机作案。在王校军、王正军一行上坟返回途中,张扣扣持刀先后向王正军、王校军连戳数刀,随后张扣扣持刀赶往王自新家,持刀对坐在堂屋门口的王自新连戳数刀,致2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然后张扣扣返回自己家中,拿上菜刀和事先装满汽油的酒瓶,将王校军的小轿车玻璃砍破,在车后座及尾部泼洒汽油焚烧,之后张扣扣逃离现场。
归案经过
2018年2月1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扣扣欲潜回家中取钱,被巡逻民警、武警发现后翻墙趁夜逃脱,随即警方再次组织地毯式大搜捕行动。
2018年2月17日7时45分,犯罪嫌疑人张扣扣到新集派出所投案自首。
判处死刑
2019年1月8日上午9点,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下午5点多,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张扣扣判处死刑。
事件处置
提出申诉
2018年7月31日,张福如以“原审判决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应予排除;认定王正军犯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王正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等为由,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并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对(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错误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
2018年10月19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陕西汉中市“2·15”故意杀人案嫌犯张扣扣之父)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对其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和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驳回申诉
2018年11月15日,张福如以原申诉理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由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合议庭成员认真阅卷,并赴汉中市南郑区详细询问张福如本人、原侦查人员、原审出庭辩护律师和原审法官;走访相关知情人员,调取相关证据材料,针对申诉理由逐条进行分析评议。全面审查了原审被告人王正军案发时是否未满十八周岁、是否存在为其兄“顶包”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上诉等问题。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当时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的被告人王正军户籍证明,本次审查中又调取到王正军当年所在村的原始户口登记簿,该登记簿明确记载王正军出生于1979年4月23日,案发时十七岁四个月,系未成年人;另原判采信的张福如和其女儿张丽波的证言以及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均能证实伤害致死汪秀萍(张福如之妻)系王正军一人所为,该案不存在所谓的“顶包”问题;张福如对附带民事赔偿虽口头表示上诉,但之后既未向原审或上级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也没有向法院口头阐明上诉理由和请求,在上诉期满领取民事赔偿款时,未对判决确定的赔偿款数额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继续上诉的请求。同时,对张福如提出的其他申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
据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并无不当,故张福如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2019年1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诉人张福如对原南郑县人民法院(1996)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并向其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
一审开庭公告
2019年1月4日,据汉中中院官方微信消息: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9年1月8日9时在该院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一审判决
2019年1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扣扣家与被害人王自新家系邻居。1996年8月27日,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原南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此后,两家未发生新的冲突,但张扣扣对其母亲被伤害致死心怀怨恨,加之工作、生活长期不如意,心理逐渐失衡。2018年春节前,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回家过年,产生报复杀人之念,遂准备了单刃刀、汽油燃烧瓶、玩具手枪、帽子、口罩等作案工具,并暗中观察王正军及其家人的行踪。2018年2月15日12时许,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与亲戚上山祭祖,便戴上帽子、口罩等进行伪装,携带单刃刀、玩具手枪尾随王正军、王校军至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原三门村村委会门口守候。待王正军、王校军返回时,张扣扣持刀朝王正军颈部、胸腹部等处割、刺数刀,又朝王校军胸腹部捅刺数刀,之后返回对王正军再次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张扣扣随后到王自新家中,持刀朝王自新胸腹部、颈部等处捅刺数刀,致其死亡。张扣扣回家取来菜刀、汽油燃烧瓶,又将王校军的小轿车左后车窗玻璃砍碎,并用汽油燃烧瓶将车点燃,致该车严重受损,毁损价值32142元。张扣扣随即逃离现场。2月17日7时许,张扣扣到公安机关投案。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扣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故意焚烧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张扣扣蓄谋报复杀人,选择除夕之日,当众行凶,先后切割、捅刺被害人王正军、王校军和王自新的颈部、胸腹部、背部等要害部位共计数十刀,连杀三人,还烧毁王校军家用车辆,其犯罪动机卑劣,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本案虽然事出有因,张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但是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9年1月8日一审时,其辩护人殷清利表示,张扣扣入看守所时心电图异常,认为这种异常心电图完全有可能是心理疾病的因素,加上张扣扣也对其作案前、作案时看到老三的情况产生的一系列状态,辩护人认为应当由专门知识人出庭和进行精神病鉴定。辩护人邓学平认为,张扣扣幼年时候当面看到母亲死亡,当面解刨,对人心理的影响是必然的,张扣扣有高度可能患有精神障碍,认为应当进行鉴定。汉中中院官方微博显示,上述申请被驳回。
宣判后,张扣扣当庭表示上诉。
二审开庭公告
2019年4月1日,张扣扣的辩护律师邓学平收到法院出庭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案件二审定于2019年4月11日上午9点在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案件背景
1996年8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扣扣之母汪秀萍因琐事与邻居王正军、王富军(王自新二子)发生争吵并撕打,汪秀萍遂拿一节扁铁在王正军左额部及左脸部各打一下,王正军即捡起一根木棒朝汪秀萍头部猛击一下,致其重伤后死亡。
1996年12月5日,当地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军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成立,但王正军未满18周岁,且能坦白认罪,其父已代为支付死者丧葬费用,加之被害人汪秀萍对引发本案起因上有一定的过错行为,应当对被告人王正军从轻处罚。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王正军有期徒刑7年。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王正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鉴于被告人王正军系在校学生,又未成年,且家庭经济困难,确实无力全额赔偿,故酌情予以赔偿。被告人王正军的监护人王自新一次性偿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经济损失9639.3元。宣判后,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抗诉,被告人王正军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福如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然而,根据张扣扣父亲张福如和姐姐张丽波的陈述,使用木棒打死王秀萍的是王家的二儿子王富军,并非法院最终认定的三儿子王正军。张家人称,由于王家长子王校军“当官”(案发时在当地的庙坝乡政府任党政办主任),故不少人为王家做了假证。至于民事赔偿部分,除去王家之前已经支付的8139.3元丧葬费,张家最终只拿到了1500元的赔偿。但是,张家并没有选择上诉或者申诉。
张扣扣对1996年王正军故意伤害其母致死一事怀恨在心,伺机报复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