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印染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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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印染行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3月,是由印染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具有一定经验的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促进我国印染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文名:
中国印染行业协会
登记证号:
4148
注册机构:
民政部
信用代码:
511000005000173948
业务主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组织状态:
正常

目录

主要职能

主要工作

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的主要工作有:开展对行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协助政府部门统一协调企业之间、行业与外部之间的关系,保护行业的合法权益;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参与印染行业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经济政策以及标准、法规等方面的研究、制定,并组织宣传、贯彻、落实;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组织行业有关业务的咨询、诊断、鉴定、论证和各项专业管理、生产技术和经验总结、推广、交流,举办各类为行业服务的培训班,提高行业素质;开展行业品牌培育、质量管理和产品开发工作,推荐行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发展与国外、境外有关经济团体和协会的联系,参加有关国际会议,组织出国考察、访问,促进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

组织刊物

协会刊物《中国印染协会信息》和协会网站等信息平台为行业提供服务。

组织机构

   中国印染行业协会聚集了中国众多的优秀印染企业及相关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更好的开展行业工作,本协会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对外联络部、产业部、信息部、咨询部及印花专业技术委员会、环保专业技术委员会等机构。

入会须知

1. 申领或下载入会申请表,注意对应申请表类型。其中印染行业企业包括所有从事印染产品加工的企业;相关行业企业包括所有从事与印染行业相关的纺织、机械、染化料、助剂、计算机技术、金融、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等企业;社会团体包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团组织等非赢利性的事业单位、组织。

2. 认真填写入会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 将填好的入会申请表与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邮寄到北京东长安街12号中国印染行业协会329室(邮编100742)。

4. 协会秘书处在收到入会申请表后,按照《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章程》履行入会审批手续。

5. 待申请获得批准后,协会将予以备案,并函告各位常务理事、申请单位及相关单位。

6. 批准新会员的通知、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一同寄送申请单位。

7. 会员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享有协会会员的一切权利,并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会费管理

根据民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以及《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等文件的精神,按照《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章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每年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员单位会费二千元;

二、理事单位会费四千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费六千元;

四、副会长单位会费二万元;

五、会员单位在上述标准外可自愿缴纳会费以支持协会发展;

六、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一定数额。

第二条 会费的缴纳办法

一、会员单位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将会费汇至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秘书处;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会费。下半年入会的会员,按当年的会费折半缴纳。

第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如下权利

一、由中国印染行业协会颁发会员证书,理事以上单位颁发铜牌;

二、免费获得协会会刊《中国印染协会信息》一份;

三、按会员级别浏览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网站信息;

四、参加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的各种活动,按会员价优惠收费;

五、享有《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会员权利;

六、享受其他可以实行会员优先的服务。

第四条 会员单位一年不缴纳会费,即停止第三条所规定的会员各项权利;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书。理事以上单位一年不缴纳会费,取消理事以上资格,并收回证书和铜牌。

第五条 本办法经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自二OO八年起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秘书处。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国印染企业印花技术水平促进印染行业的持续发展成立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印花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由印染印花为主的纺织印染生产企业及其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不受专业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协作、交流、服务、发展",在工作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受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的领导,按协会的工作条例开展全国性的技术指导、经验交流、咨询服务等技术培训活动。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上海。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要在纺织印染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发挥其协作作用、信息作用、桥梁作用、促进作用,本着科学、公正、实效、服务的精神,促进纺织印染产品质量的提高,促进国内印染印花技术水平的提高,为纺织工业的发展服务,具体任务是:

(一) 开展印染印花应用技术的研究,完善纺织印染生产企业印花及新型印花工艺的使用方法和工作方法。

(二) 举办各类有关的技术培训班、对印染企业的印花工艺、技术系统进行专业培训,培养新型的技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提高纺织印染生产中印花应用的技术水平。

(三) 组织有关科技人员、专家、学者、研究并交流国内外传统印花与新型印花工艺的发展及应用情况。

(四) 加强与纺织印染有关单位的合作,积极配合纺织印染企业在印花工艺新产品的开发、鉴定、推广和应用研究。收集有关印花工艺及其配套材料在应用中的信息,并组织交流,提出改进建议。

(五) 开展印花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方面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六) 接受政府部门、上级单位、会员企业和相关技术部门的委托,进行印花技术方面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必须拥护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条例,有加入专业委员会的愿望。

第九条 凡长期从事本领域的工作,深负众望的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经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研究批准,报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备案后,可聘请为顾问参与专业委员会的相关工作的商讨及活动。

第十条 加入专业委员会的程序。

(一) 提交申请表。

(二) 经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备案。

(三) 其会员必须是中国印染行业协会会员。

(四) 由中国印染行业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 行使表决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有参加专业委员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 有权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的权利。

(四) 有自愿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五) 有优先享有专业委员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及在中国印染行业协会会刊《中国印染协会信息》等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权利。

(六) 有优先享有参加专业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组织的活动和获取国内外信息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 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 每年按规定交纳会费,作为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活动经费,如已是中国印染行业协会会员,并交纳过会费,不再重复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专业委员会研究通过,报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备案,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在中国印染行业协会领导下,实行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制,领导小组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构成;专业委员会由委员会领导小组、秘书处、会员单位的有关人员构成。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处理专业委员会日常事务。专业委员会领导小组的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为了便于各省市地区之间的联系及各省市地区印染印花工作的开展,各省市地区可推荐区域组长一名,副组长1-2名,作为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信息部、应用技术部、培训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副主任和区域组长因工作的调动或更换人员,要及时通报会员单位,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专业委员会委员工作会议,听取专业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落实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会员单位参加的代表大会,组织印染印花应用技术经验交流,总结工作和汇报经费收支情况,并研讨下年度工作。

第二十二条 若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会议。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经领导小组商讨后,报请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审定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可依据工作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团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中国印染行业协会审批,并在呈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