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药

处方药就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而非处方药则不需要凭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药物作为维护人类健康的特殊物品,在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的各个环节都受到相应法规的严格控制,参与这些环节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都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相应的权限。对药品的使用者,也就是药品消费者来说,获得和使用某些药品也不是任意的。根据消费者获得和使用药品的权限,目前国际均将药品分成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迄今为止,西欧、北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了比较成熟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中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于1999年6月1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6月18日公布。该管理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基本信息

中文名​​处方药​区域​西欧、北美
​外文名​Rx​相关​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拼音​chǔ fāng yào​定义​医生所开具出来的处方

区别

处方药(Rx),是指有处方权的医生所开具出来的处方,并由此从医院药房购买的药物。这种药通常都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其他潜在的影响,用药方法和时间都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处方药处方药
非处方药(OTC),是指患者自己根据药品说明书,自选、自购、自用的药物。这类药毒副作用较少、较轻,而且也容易察觉,不会引起耐药性、成瘾性,与其他药物相互作用也小,在临床上使用多年,疗效肯定。非处方药主要用于病情较轻、稳定、诊断明确的疾病。一句话,非处方药属于可以在药店随意购买的药品。但非处方药是随着社会发展,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而诞生,所以要遵循见病吃药、对症吃药、明白吃药、依法(用法、用量)吃药。
西方发达国家对药物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已经20多年,且制度已经非常完善。仅美国非处方药就高达3.5万余种,出现疾病用非处方药治疗的人数比找医生治疗者多4倍,而且高达92%的病人对非处方药疗效满意。大病到医院找医生,小病到药店购药治疗,体现出极大的优越性。但目前尚未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制度,加之大众对这方面知识了解不够,抗生素、安眠药等许多绝对属于处方药使用的药物,在药店可随意买到,这在众多需要国际接轨方面是极大的缺陷。对药品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不但能保证用药安全、有效,而且还有利于节约卫生资源,提高大众自我保健意识,对推进现阶段公费医疗制度改革都大有益处,可谓利国、利民,希望尽早出台。
处方药简称Rx药,是为了保证用药安全,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的,需凭医师或其它有处方权的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出售,并在医师、药师或其它医疗专
业人员监督或指导下方可使用的药品。处方药大多属于以下几种情况:
1、上市的新药,对其活性或副作用还要进一步观察。
2、可产生依赖性的某些药物,例如吗啡类镇痛药及某些催眠安定药物等。
3、药物本身毒性较大,例如抗癌药物等。
4、用于治疗某些疾病所需的特殊药品,如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须经医师确诊后开出处方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此外,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不准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非处方药是指为方便公众用药,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后,不需要医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即可购买的药品,一般公众凭自我判断,
按照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就可自行使用。非处方药在美国又称为柜台发售药品(over-the-counter drugs),简称OTC药。这些药物大都用于多发病常见病的自行诊治,如感冒、咳嗽、消化不良、头痛、发热等。为了保证人民健康,中国非处方药目录中明确规定药物的使用时间、疗程,并强调指出“如症状未缓解或消失应向医师咨询”。
目前,在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国家,公开发售的非处方药绝大多数是从原有的处方药转变而来的。从严格意义上讲,某种药物被批准为非处方药,只是获得了非处方药的身份,经法规许可放宽其出售和使用的自由度,并不是说这种药品只能作为非处方药使用,也不代表这种药物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医师处方便可自由使用。事实上,许多药物既有处方药身份,又有非处方药身份。例如,氢化可的松作为非处方药时只用于治疗皮肤过敏的外用软膏剂,而用于急性炎症、风湿性心肌炎、类风湿关节炎以及支气管哮喘等其它疾病的氢化可的松制剂(如片剂和注射剂)则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出售和使用,而且使用过程需要医药专业人员进行监护。

辨别

品牌、标识物、标签及含有OTC(非处方药)指导的用语
在国际上,非处方药在品牌和标识物上有着自己独特的象征,如品牌应尽力统一,同时重视不断创新的提高知名度,以便在连锁店销售,同时也以品牌作为保护自己产品的措施。标识物应能明显区分该药是作为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使用,如美国的处方药均要注明“联邦法规定无医生处方禁止调配”(Federal Law Prohibits Dispensing Without Prescription),而非处方药标签上应有“适应的用药指导”(Adequate Direction for use),英国、德国、日本等国也有类似的字样或标识。检签应以正常人能理解的文字表述,
甚至加以图解,以便消费者凭标签便能正确使用非处方药。
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非处方药标签的7项内容有:
(1)产品名称;
(2)生产商、包装商或分发商的名称、地址;
(3)包装内容物;
(4)所有有效成份的INN(国际非专利药物通用名)名称;
(5)某些其它组分如乙醇、生物碱等的含量;
(6)保护消费者的注意事项及忠告性内容;
(7)安全、正确使用该药品适当的用药指导。
因此,人们在识别非处方药时一般可从其品牌、标识物、标签及含有OTC指导的用语中得以辨认。

管理办法

条款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使用方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制定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方法。
第二条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目录的遴选、审批、发布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处方药、非处方药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其生产品种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批号。
第六条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除符合规定外,用语应当科学、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非处方药专有标志,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存储、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
第八条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
第九条零售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企业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
第十条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第十一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并须按非处方药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
第十二条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三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审批、流通、广告等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不良反应 

中国正在逐步推广“必须凭处方购买处方药的规定”,在还未强制执行这一法规之前,专家建议,患者在进药店购买处方药时,应事先咨询医生,或向药店的药师进行用药咨询,尽量避免擅自用药所酿成的大祸。
“小病进药店,大病进医院”,在日常生活中许多市民都奉行这样的治病原则。有个头疼、嗓子疼的,懒得进医院排队看医生,喜欢就近到药店买包止痛片、红霉素、咳嗽糖浆之类的药对付对付。但他们也许没有注意到,这些药品都属于处方药,如果没有医生、药师的指点擅自服用,很容易对肝、肾等产生危害。据中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统计,处方药的不良反应远远高于非处方药。买药本为了治病,但千万要谨慎,可别把危险买回了家。

高危险性

中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曾统计了26家医院717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结果表明:抗感染类(以抗生素为主)的药品不良反应构成比例最高,占发病总数41.28%;在引起不良反应的全部47种药品中,以已公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划分,处方药为42种,占89.4%,非处方药为5种,占10.6%,处方药的不良反应远远高于非处方药。这些统计报告是医院用药中发现的不良反应,而且是在医药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的。可以设想,在没有医药专业人员监督指导下,消费者自行使用这些药品后果的严重性。

广告禁令

世界上的所有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国家均严格规定处方药不得对公众做广告宣传,但允许其产品信息在医学工业学术杂志上传播。中国规定:“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而其他国家对非处方药面向公众做广告的限制也各有不同,如美国、英国、
德国、新西兰等国允许非处方药广告,而意大利、西班牙、法国等对可报销的非处方药及使用处方药品牌的非处方药不允许做广告,除此以外的非处方药则需有认可证书方可做广告。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允许处方药做电视广告,但必须有“该药在医生或药师指导下”的用语。
从2005年12月1日起,所有处方药都不得再在大众媒体上刊播广告,只能投放医药专业媒体。据悉,为规范药品广告的发布,确保人们的用药安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分两批发布了禁止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的分类药品。

品种

例如处方药有:卡托普利片、硝苯地平片、尼莫地平片
特殊药品也属于处方药:各类麻醉类药品、抗癌类药品以及精神类药品。

刊物

关于公布第二十四批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1]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经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认定《中国癌症杂志》等 6个医学、药学专业刊物(见附件)可以发布处方药广告,现予公布。
附件: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年7月7日
附件:
允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名单
序号
刊物中文名称
CN刊号
登记地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
1
《中国癌症杂志》
CN31-1727/R
上海市
3100420080040号
2
《肿瘤防治研究》
CN42-1241/R
武汉市
4201004000438号
3
《现代泌尿生殖肿瘤杂志》
CN42-1790/R
武汉市
4201004003159号
4
《现代肿瘤医学》
CN61-1415/R
西安市
6100004000094号
5
《中华老年心脑血管病杂志》
CN11-4468/R
北京市
京海工商广字第8236号
6
《中国药物应用与监测》
CN11-5227/R
北京市
京海工商广字第8238号(1—1)

社会现状

2018年9月,有网友反映,部分电商平台依然在售卖处方药,患者在不提供处方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购买处方药。

相关新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于4月19日审议了《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销售药品行为,草案增加规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备案,履行资质审查、制止和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销售平台服务等义务,并明确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
此外,草案还增加规定,国家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
同时,草案还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落实处罚到人,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增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